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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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持有的股票能否与向社会发放的股票一样随意转让?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公司法 |289人看过


 

法律分析:公司上市后,其既可以发行记名股票,也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票。所谓记名股票,是指票面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而不记名股票并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只凭股票所附息票领取股息,它可以自由转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其中会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等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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