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上市后,其既可以发行记名股票,也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票。所谓记名股票,是指票面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而不记名股票并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只凭股票所附息票领取股息,它可以自由转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其中会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等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