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作为“关联关系董事”相关事项的表决权能被取消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6日|分类:公司法 |327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而依照法律规定,该项决议的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才可以举行,且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另外,如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事项就会被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