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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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需要谁来筹备?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6日|分类:公司法 |351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设董事会秘书一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重要岗位,身兼公司时内对外的部分责任,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其对内职责一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二是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其对外职责是负责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掌管董事会文书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因此您作为董事会秘书,理应负责筹备股东大会等工作的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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