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股东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公司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查阅,并聘请会计师予以辅助的,若会计师泄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那么,公司应当请求该会计师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