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股份有限公司内,全体股东组成了公司的股东大会,它是公司内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股东都需要参加的大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是由于董事长可能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股东大会,为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同时考虑到这种情况,在《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主持。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由副董事长上持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