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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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一起祭祀权纠纷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9日 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均系西安市**区**街**村村民。2017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使用围墙将原告祖坟围建起来,致使原告一家无法对先人进行祭拜,并且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祖坟上所栽用于祈福的树木进行了破坏,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此事,并寻求村委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2022年12月6日,村委会就此事作出处理意见:“1、张三现圈起占地除宅基地部分以外土地归**村西南组集体所有,祖坟所占土地为**村西南组集体所有;2、张三私自砍伐祖坟树木赔偿费用由张三给予补偿。”但被告张三不接受该处理意见。原告认为,祖坟是缅怀先人的精神寄托,原告一家祖先下葬于此,常年祭拜,被告将原告位于公用宅基地上的祖坟进行围挡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侵犯了原告对祖先进行祭奠的权利,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实地走访了涉案宅基地,并绘制了图表,通过说理释法,成功说服法官,判令被告拆除侵权部分,并赔偿损失!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相关法律文书】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15民初1325号

原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三,男。

第三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村

负责人:王国旗,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张三、第三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0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茄、被告张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将祖坟恢复原状,拆除祖坟四周围挡;2、判令被告向三原告赔偿因砍伐原告祖坟周围树木造成的损失1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西安市**区**街**村村民。2017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使用围墙将原告祖坟围建起来,致使原告一家无法对先人进行祭拜,并且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祖坟上所栽用于祈福的树木进行了破坏,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此事,并寻求第三人对该纠纷进行调解。2022年12月6日,第三人就此事作出处理意见:“1、张三现圈起占地除宅基地部分以外土地归**村西南组集体所有,祖坟所占土地为**村西南组集体所有;2、张三私自砍伐祖坟树木赔偿费用由张三给予补偿。”但被告张三不接受该处理意见。原告认为,祖坟是缅怀先人的精神寄托,原告一家祖先下葬于此,常年祭拜,被告将原告位于公用宅基地上的祖坟进行围挡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侵犯了原告对祖先进行祭奠的权利,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三辩称,围挡南边是王二娃地的围墙,西边是李四的庄基,东边是王转良的庄基,北边是被告的庄基,在2017年左右被告和王二娃倒换了地,王二娃地上的围墙以及被告的庄基地的围墙是被告建的,东西围墙不是被告建的。不同意拆除围墙。因被告有些机械设备需要存放,经过村上协调,被告和王二娃倒换了土地,倒换后被告就修建了库房,放置建筑材料,平时库房门锁着,原告如果要祭祖被告可以将钥匙给原告让去祭祖,被告没有影响原告祭祖。原告说的祖坟的树也不是被告砍伐的,不同意赔偿。被告没有打骂原告,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第三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缺席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西安市**区**街**村村民。原告祖坟在**村西南组公用地上。2017年,被告张三将其在此处的庄基及原告祖坟在内的**村部分公用地用围墙围起,在修砌围墙时毁坏了原告祖坟上一棵柏树,并在围墙内修建库房放置东西,致使原告一家无法前往祖坟进行祭拜。现围墙内荒草丛生。

2022年12月1日,向临潼信访局反映此事。2022年12月6日,**村党支部、**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村甲张三祖坟纠纷处理意见》,载明:“...一、调查情况 经街办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现场核查,发生纠纷地块为坐南朝北,东西约28米,由于被圈起,南北长度暂无法测量...三、村两委处理意见:1、**村两委及村民小组确认张三拥有宅基地两处,因张三拒不提供两处宅基地证明,按照当前农村宅基地申请要求,村两委认为张三一处宅基地位置在圈起位置以西,坐北朝南,东西走向10米。另一处宅基地位置在圈起位置以东,坐北朝南,东西走向10米。2、张三现圈起占地除宅基地部分以外土地归**村西南组集体所有,祖坟所占土地为**村西南组集体所有。3、张三私自砍伐祖坟树木赔偿费用由张三给予补偿。街办包村干部、村两委调解,张三不接受处理意见,建议双方走法律渠道解决。

上述事实,有村委处理意见、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奠祖先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本案中,原告的祭祀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三将位于村组公用地上的原告家祖坟用围墙围挡,将原告位于村组公用地上的祖坟圈入围墙内,安装大门并上锁,其行为影响了三原告的祭祀权益,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周围围挡,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将位于原告祖坟北边围墙拆除1.3米通道方便原告进行祭祀;被告修建围墙时砍伐原告祖坟柏树,侵害了原告财产权益,依法应子赔偿,现双方均认可柏树价值300元,故被告应予赔偿;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其他树木损失,无确实充分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区**街**村西南组公用地上祖坟北边围墙拆除1.3米通道,方便原告进行祭祀;

二、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柏树损失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