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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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原配惩罚小三,拿回共同财产!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5日 8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三有往来,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多次处分给小三,妻子发现后向小三索赔。于是,形成本案!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分析研判了案情,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完善证据链,通过庭审激烈地辩论,成功赢得本案,最终帮当事人出了这口恶气,也拿回了金钱,取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相关法律文书】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482民初****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系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

第三人:,男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夫妻共有财产149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49000元为基数,自****年*月**日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办理离婚登记。原告与第三人夫妻系存续期间,被告明知第三人已婚的事实,仍然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多次处分给被告,分别为****年*月**日,被告从第三人银行卡中取款49000元;****年*月**日,第三人通过支付宝账户分5次共计向被告转款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第三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被告的行为无效,且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应当返还前述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无答辩。

第三人述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149000元,并支付149000元资金的占用利息。2017年6月第三人与被告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相识,被告在明知第三人有家室的情况与第三人交往,并发生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被告以此为要挟,多次纠缠第三人,并索要钱款。****年*月**日,被告用第三人银行卡向其银行账户转账49000元;5月17日第三人通过支付宝向分5次向被告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50000元;5月17日,第三人在银行柜台向被告账户转账50000元。以上149000元的去向原告完全不知情,****年*月**日第三人曾找被告,要求追回上述款项。2022年年底被告添加第三人微信,告知其没有钱偿还上述款项。2023年4月,被告又换微信账号添加第三人,并将双方的聊天记录发送给原告,原告才得知149000元的真实情况。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了结婚证、离婚证、建设银行活期存款凭证、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办理离婚登记。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与被告发生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及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多次处分给被告。分别为:****年*月**日被告从第三人银行卡中取款49000元;****年*月**日,第三人通过支付宝账户分5次(每次10000元)向被告转款,共计50000元;****年*月**日,第三人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

本院认为,第三人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转账,及被告从第三人账户取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且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该行为无效,被告取得的上述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主张被告返还所取得的不正当利益,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149000元及利息(以149000元为基数,自****年*月**日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