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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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上下班工伤案件!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31日 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岗位为保安。2021年12月4日8时2分许,申请人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于当日被送往西安仲德骨科医院住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于2021年12月26日出院,共计住院22天。后向公司申报工伤,遭拒绝后遂形成本案!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分析研判了案情,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成功认定上了工伤,随后陪同当事人做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的鉴定,最终本案,得到了较为满意的庭审效果!

【相关法律文书】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市劳人仲案字(曲江)[2023]第****号

申请人:甲。

委托代理人:门**,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A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申请人诉至本委。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王**独任审理,书记员陈*负责仲裁庭记录,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凯季,被申请人深圳市A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其于2021年10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岗位为保安。2021年12月4日8时2分许,申请人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于当日被送往西安仲德骨科医院住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于2021年12月26日出院,共计住院22天。2022年11月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2023年1月12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致残程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认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23年2月16日,该委作出《停工留薪期确认鉴定结论书》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申请人工伤后无法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劳动关系解除;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9239元,其中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2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24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3155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9月5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9590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于同年12月4日上班途中发生车祸,2023年1月12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等级。申请人于2021年12月4日发生事故后,每月提供了相关的病历单休工伤假,但自2022年8月起,申请人未提供病例或者病假单,也未上班,故被申请人按自离与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2.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内容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具体标准以仲裁委员会确定的为准。3.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及工资发放银行回单,自2021年12月事故发生后,一直向申请人发放原工资待遇,截止至2022年7月,共计已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8个月共计34809.49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8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后,申请人后续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供病历单及病假单,故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结束,且被申请人已全额支付了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待遇,并不存在未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况。综上,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保安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2月4日,申请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后未再到岗。2022年11月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年1月12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致残程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认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23年2月16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确认鉴定结论书》,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申请人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4795元。

另查明,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受伤期间,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了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工资,合计34809.49元。2023年5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再查明,2023年9月14日,陕西省人社厅等多部门公布2022年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4344元,该基数低于2021年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0996元,故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按照90996元执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致残程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停工留薪期确认鉴定结论书》,被申请人提交的《招商银行企业代发记录明细表》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故其应当承担申请人九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九级9个月。本案中,申请人受工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其依法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31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82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8247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申请人的工伤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9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其9个月本人工资合计43155元。因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工资合计34809.49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为8345.51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A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A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1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2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24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345.51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