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7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加拿大相识相恋,结婚后,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存在家暴行为,不仅如此男方还出轨。现女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索要赔偿。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时,我们很快便制定了诉讼策略,紧接着收集有关家暴、分居的证据,由于当事人之前起诉过一次离婚,在法院第一次未判离之后,又保持分居状态满一年,符合《民法典》应予判离的规定。家暴方面因为存在报警记录及医院病例,且男方在庭审中自认用鸡蛋砸女方,故家暴事实被法庭采信,损害赔偿金得到了支持。由于孩子和母亲适合时间较长且孩子也愿意跟女方,最终孩子抚养权均归女方,本案当事人非常满意,给予了高度评价!
【相关法律文书】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02民初12450号
原告: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乙,男。
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被告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之子丙、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各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两个孩子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为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在加拿大相识,2006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后长期同居生活,2007年9月28日长子丙出生,2016年12月15日次子丁出生,2018年5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加拿大同居前期,被告尚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和脾气,同居不久,被告便开始经常性的家暴,且因被告有出轨行为,原被告早在2017年左右就分床居住。2018年因被告身体原因原被告一家四口回国居住,无奈回国后的被告对原告家暴情况愈演愈烈,且情绪暴躁、易怒、多疑,原告不仅无法同被告进行有效沟通甚至对被告产生俱怕心理。此外被告又于2020年出轨婚外异性,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出轨对象。2021年农历12月28日原告带两个孩子离开家租房居住,开始分居。2022年4月原告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2年6月28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陕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后二人感情并未好转,继续保持分居状态至今,且2022年6月后被告再未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原被告之子丙、丁一直由原告抚养,现正处于小孩性格形成和成长的关键时期,冒然改变生活状态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望判如所请。
被告乙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并没有出轨,也没有家暴。孩子现在未成年,原告没有抚养能力,如果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8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曾于婚前同居,2007年9月28日生育一子丙,2016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丁。婚后双方产生矛盾,于2022年1月起分居。分居后丙、丁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22年起诉至我院,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陕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持续分居。庭审中原被告表示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自述其系培训机构教师,月收入9000至10000元,被告自述其系外贸企业经理,月收入20000元。原告提交丙、丁声明,载明二人愿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主张被告家暴,提交2021年11月16日中山门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显示原告曾报警称被丈夫殴打。原告当日急诊病历显示其眼挫伤。被告否认殴打原告,但认可其曾用鸡蛋砸原告。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2022)陕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处警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持续分居一年以上,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主张孩子抚养权,综合考虑原被告情况,婚生子丙、丁由原告孙彼淇抚养为宜,被告应负担丙、丁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子女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被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由原被告协商,以每月两次为宜。原告主张被告婚内出轨,证据不足。原告主张被告家暴,要求赔偿赔偿50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报警记录、照片及诊断证明,双方确曾发生冲突,原告于冲突当日受伤,被告应予赔偿,赔偿数额本院酌定50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千零八十四条、一千零八十五条、一千零八十六条、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二、婚生子丙、丁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各支付每人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乙享有探望权。乙可于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对婚生子行使探望权各一次,当日送回,具体时间双方商定。
四、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甲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甲、被告乙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