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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2日 8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18时22分许驾驶车辆,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连环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同日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未遵守交通法规,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时也被吊销了驾照。

【办案过程】

接受指派后,我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告知其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建议当事人主动赔偿受害人,同时由于本案定性十分明确,因此,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我和当事人经过和受害者家属反复沟通,最终赔付受害者家属75万余元,取得了谅解。最后,在法庭的辩论中,充分发挥了一个刑辩律师应尽的义务,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最终当事人得到了缓刑处理。

【相关法律文书】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陕0404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0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6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9月6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城检刑诉【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宋成刚、检察官助理兰少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凯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0日18时22分许,被告人驾驶车牌号为粤******蓝色理想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区秦汉新城辖区北塬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宝能汽车产业园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停放在北塬大道南半幅中心隔离绿化带以南第一条机动车道内的丽驰牌老年代步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其东侧被害人停放在此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农用三轮车失控又与站立在农用三轮车旁的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绿化受损,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对路面观察不足,操作不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故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0日18时22分许,被告人驾驶车牌号为粤******蓝色理想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区秦汉新城辖区北塬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宝能汽车产业园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停放在北塬大道南半幅中心隔离绿化带以南第一条机动车道内的丽驰牌老年代步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其东侧被害人停放在此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农用三轮车失控又与站立在农用三轮车旁的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绿化受损,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对路面观察不足,操作不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后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主动到案。

又查明,2022年9月14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已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5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向本院提起对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2023年9月1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侦破报告、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查勘图及勘察笔录、证件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撤诉申请、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之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之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