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3日 16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是同村的,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0万,后陆续还款,剩下3万未还。然而不幸的是被告成了植物人,无法偿还了,遂形成本案。
【办案过程】
本案并不复杂,事实也较为明朗,难点在于被告有曾用名,借条上的姓名与身份证的姓名不一致。且对方瘫痪,没有清偿能力,于是,我们追加了被告的妻子,应夫妻共同债务来清偿。通过与对方妻子反复沟通协商,本案成功调解,最终对方也按时还欠款。
【相关法律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陕0112民初26102号
原告:张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系被告李四之妻。
被告:王二,女。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以上金额共计37189.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李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李四向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并承诺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然二被告陆续还款7万元后,剩余3万元未予偿还,其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四、王二于2024年3月3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张三借款本息合计37189.66元;
二、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8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