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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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成功为劳动者争取最大权益!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4日 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2022年3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服务员。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管理,并由姜啸通过个人账户按月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另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形成本案。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时,我们很快便制定了诉讼策略,紧接着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通过开庭的激烈辩论,成功说服仲裁员,支持了我们的诉求。

【相关法律文书】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市劳人仲案字(曲江)[2023]第402号

申请人:张三,女。

委托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

负责人:赵某

上列当事人因劳动报酬等发生争议,申请人诉至本委。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晏宇独任审理,书记员刘诗媛负责仲裁庭记录,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张三的委托代理人李凯季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西安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22年3月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在职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足额向其支付工资。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载明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签收。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工资 265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新冠肺炎隔离报销303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276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51元;6.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期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及失业保险。

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述其于2022年3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服务员。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管理,并由姜啸通过个人账户按月向申请人发放工资。2023年1月15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解除理由系被申请人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月30日,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送达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另查,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申请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551元。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钉钉个人主页截图》《公司人员组成截图》《上班打卡记录截图》《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EMS快递单及截图》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陈述其于2022年3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由被申请人进行考勤管理并按月支付工资,2023年1月30日,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提交《工商登记信息》《钉钉个人主页截图》《公司人员组成截图》《上班打卡记录截图》《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EMS快递单及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岗位、离职等情况本委予以采信。据此,本委对申请人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实际出勤至2023年1月15日,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对其出勤及提供劳动情况予以证实。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支付2023年1月工资2653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次月,即2022年4月1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27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2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2022年31日至2023年1月30日期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期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报销款,由于共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处理。

被申请人未到庭,无法组织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伸裁法》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西安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西安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张三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276元;

三、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西安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张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51元;

四、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申请人西安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为申请人张三补缴2022年31日至2023年1月30日期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和办法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承担应缴部分):

五、驳回申请人张三的其余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