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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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待孕母亲维护劳动权益!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6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由于怀孕,便被公司以各种理由调岗降薪,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找到了我。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时,我们很快便制定了诉讼策略,紧接着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通过开庭的激烈辩论,成功说服仲裁员,支持了我们的诉求,本案大获全胜!

【相关法律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莲劳人仲案字(2023)第102号

申请人:张三,女。

委托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

委托代理人:王二,该单位员工。

……

申请人诉称:2022年2月2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商务一职。入职时双方约定申请人月工资4500元+提成。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末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23年1月3日,在申请人怀孕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单方通知申请人调岗降薪,……如果申请人不接受调岗便辞退申请人。2023年1月……明确告知不同意调岗,后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次日不用再去上班。申请人实际上班到2023年1月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法的劳动关系,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自入即被申请人末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又强制对申请人进行调岗降薪,因同意调岗便辞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1解除;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至1 1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XX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金10264.28元;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2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的养老保险,2022年32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201 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及2022年11月1日至年1月4日期间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5、裁决被申请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被申请人辩称:一、双方于2023年1月13日因主动提出离职而解除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当按照其工资的20%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三、补缴社保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请求仲裁委予以驳回。

……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入职被申请入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5132.14元,按月银行转账支付,审中,申请人陈述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适合销售岗位为由,给其调岗降薪,申请人不同意,被常到人让其强制休假,申请人认为是变相辞退。被申请人陈述200年1月15日申请人自己提出离职。被申请人就离职情况均来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双方均认可申请人离职。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的养老保险、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及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一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310.58元。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和出具离职证明的请求,合理合法,本委予以支持。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310.58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132.14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补缴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养老保险、补缴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补缴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及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具体补缴的办法及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承担其应缴部分,已缴纳部分不再缴纳);

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出具离职证明;

五、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5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