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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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农民工拿回血汗钱!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因农民工工资迟迟未发,遂起诉至公司,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时,我们从对方出具的还款承诺入手,成功将还款责任转嫁到公司身上,后一、二审法官均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相关法律文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民终 15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A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XX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X,男

……

A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依法判令李X承担向张X等人支付5万元劳务费;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关系定性错误。1、张X实际是李X的雇工,张X李X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张X李X提供劳务服务,李X理应向张X支付相应劳务费。李X因无力支付所雇佣的人员劳务费,向XX集团及A公司打申请,要求用李X所承包XX集团项目所欠工程款直接依据其提交的名单直接向李X所提交名单各员工代为支付劳务费。我方依据的系《保证农民工支付条例》第31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的法律规定。实质农民工不与施工总承包方产生任何的法律关系,农民工仅与李X拥有直接的雇佣法律关系。一审将总承包方的代付农民工工资认定为债务加入属于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总承包方和XX公司不因代付农民工工资而与李X雇佣的农民工产生直接法律关系。……二、一审审理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范围、超职权审理。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擅自改变案由、将无各方签字未生效的《付款协议》作为依据,未考虑案件当时的基本事实与各方承认事实,作出错误的法律认定,一审在没提及合同效力的情况下,以第三人代位履行或债务加入纠纷案由来审理,且庭审中也没有对案由问题进行任何的释明亦没有对该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判决中却自行直接认定张X提交的代付委托书有效,该案违反法律的基本程序,属于超职权超案由超范围审理,与法不和。2、一审判决违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片面进行审理,违反法律规定,A公司提交的经核算……相关证据一审判决没有列明,一审阶段A公司提交证据显示与李X间经核算已经不欠付李X款项,因而依照逻辑推理及行业惯例,A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予以代付款项。一审没有做到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也没有运用逻辑推理和行业惯例对证据与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违反法律。……

罗XX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X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1.依法判令A公司向张X支付劳务费 5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 5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 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 2022年6月10日为761.5 元),以上合计 50761.5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从陕西XX公司处承包太和XX(前景XX至北一环)西侧通信线路落地工程,2021年7月1日,A公司将太和XX架空线落地工程及人行道透水砖拆除铺贴工程分包给李X,后李X将该工程转包给张X张X遂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21年12月3日,李X向爆楷公司出具《代付委托书》一份,载明:“兹因李X无能力支付太和XX架空线落地工程全部工人劳务费用(大写)壹拾万零贰仟壹佰元(小写)¥102100元,经协商,此笔款项由陕西XX公司(或上级单位陕西XX公司)代付我方在该项目施工人员王X带班的人工工资,后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工资代付转账后,视同我方已收到此笔工程散,由此代付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与纠纷由李X、王X全权负责,均与责公司无任何关系”。2021年12月10日,案外人王X代罗XX与A公司以及李X三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载明“经三方协商决定如下:1.由甲方(A公司)代乙方(李X)支付给丙方(张X劳务班组)太和XX架空线落地工程全部工人劳务费用人民币102100元(大写)壹拾万零式仟壹佰元,此笔款项由陕西A实业有限公司(或上级单位)代付;2.甲方父付丙方北大街乳胶漆粉刷工程款人民币6192元(大写)陆仔壹佰玖拾贰元;3.甲方欠付丙方红光路项目劳务费人民币 5455 元(大写)伍仔肆佰伍抬伍元:4.三方约定 2022年1月10日前甲方完成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13747元)支(代)付。……。2021年12月30日,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韦X与李X通过微信聊天对代付劳务费102100元予以确认。上述三方《付款协议》达成后,A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陆续支付张X班组劳务费63747元,剩余50000元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A公司及李X签订的《付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确认为有效。A公司应依约履行其承诺的付款义务,张X依据该协议要求A公司支付劳务费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陕西A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罗XX劳务费50000 元;二、陕西A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X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9.04元,张X已预交,应由陕西A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陕西A实业有限公司应连同上述第一项应付之款一并付给张X……

本院认为,……本案中,2021年12 月 10日的《付款协议》上虽无乙方李X的签字,但李X在庭审中认可该协议,再结合张X与楷煜公司原负责人韦X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李X的陈述,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案涉《付款协议》系张X李XA公司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高度可能性,该协议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公司应按照《付款协议》约定向张X支付剩余劳务费。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陕西A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同江龙

审判员 辛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XX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