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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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当事人保住婚姻,希望珍惜眼前人!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1日 1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爱情是男女双方真挚的情感,婚姻是爱情的殿堂。然而,本案当中的男方却在结婚后把日子过成了一地鸡毛。女方多次向男方哭诉,希望改过自新。然而男方却仍不为所动,后来女方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法庭。男方这个时候后悔了,希望得到我的帮助,遂形成本案。

【办案过程】

接手案件的时候,男方哭着向我诉说案情。女方要求离婚,且争夺抚养权。如果婚一旦离成,孩子不满2岁,那么孩子的抚养权极有可能判归女方。这个时候男方将“妻离子散”!于是,我认真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成功化解危机!

【相关法律文书】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524民初46号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2月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20年8月5日依法领取结婚证,2020年9月10日及1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2021年3月31日生一男孩张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常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2021年6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便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李四对原告诉称的婚姻形成过程、婚后子女情况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原、被告并未分居生活,也不同意离婚。

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孩子,婚后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纠纷,均系二人未有效沟通所致,且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若原、被告在今后共同生活中能够平等协商、有效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要求与被告李四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成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盼媛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