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4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自2007年开始一直在被告处从事瓦工工作,为客户装饰装修房屋。2009年11月9日,双方就华鑫学府项目进行结算,共计426000元整。2012年11月5日,双方就大唐西市项目及财务中心项目进行结算,共计255000元整。2020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承诺:“截止2019年12月31日前欠张三的所有款项保证2020年5月1日全部付清。”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了部分款项,剩下53400元拒不偿还。【办案过程】
于是,当事人找到我,希望拿回欠款。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洽,以及本案的证据不够充分,经过我多次与被告沟通,最终本案成功调解。
【相关法律文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陕0103民初28418号
原告:张三,男,1968 年12月13 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棉丰村十七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W装饰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三诉被告西安市W装饰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诉称,其自2007年开始一直在被告处从事瓦工工作,为客户装饰装修房屋。其与被告分包于2009年11月9日、2012年11月5日结算,结算款项共计681000元。2020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承诺截止2019年12月31 日前欠的所有款项保证 2020 年 5月 1日全部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了部分款项,剩下53400 元拒不偿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状本院。故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400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询,双方同意就原告的诉请协商解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市W装饰工程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三工程款53400元;
二、被告西安市W装饰工程公司向原告张三支付上述款项,此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567.5元,由原告张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子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卫 东
书记员陈刚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