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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用人单位减少赔偿(二)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2日 1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11月30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于2021年12月1日与第二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后,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2022年5月1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处电话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收到第二被申请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诉至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现第二被申请人向我寻求法律帮助。

【办案过程】

本案是上海律师转介绍的,接手案件的时候也临近开庭了,我仔细研究案情,制定最佳诉讼策略,在庭审中逼迫对方放弃部分仲裁请求,为委托人减少赔偿八万元。后围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展开激烈辩论,取得了较为满意的庭审效果。

【相关法律文书】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621号

申请人:李某

第一被申请人: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尤**,该公司员工

第二被申请人:上海R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尤**,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 人:李凯季,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因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申请人诉至本委。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首席仲裁员袁*、仲裁员宋*、仲裁员卢*合议审理。申请人李某,第二被申请人上海R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凯季到庭参加庭审,第一被申请人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11月30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于2021年12月1日与第二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后,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2022年5月1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处电话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收到第二被申请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5月份社保,也未发放2021 年年终奖。现请求:1、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690.08元;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十三薪年终奖1225元;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13845.04元;4、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2年5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5、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2245元。

第一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申请人基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的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因迟到次数过多,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5772元;2、年终奖金不属于劳动报酬,是一种特殊奖励,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员工的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因被申请人处经营状况不佳,已经取消发放,故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年终奖。

第二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申请人基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的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因迟到次数过多,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5772元;2、年终奖金不属于劳动报酬,是一种特殊奖励,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员工的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因被申请人处经营状况不佳,已经取消发放,故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年终奖。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同日双方签订了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2021年11月30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一、经双方沟通一致,乙方(申请人)自愿转岗至‘上海R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解除与甲方(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甲方和乙方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30日解除。二、甲方(第一被申请人)及‘上海R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认可,乙方(申请人)在甲方(第一被申请人)的工龄在与“上海R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后延续计算……”。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签订了2021 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6月24 日止的劳动合同。2022年5月14日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离职前正常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为8551.95元。庭审中,申请人当庭撒回第四项和第五项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社保证明》《银行流水》《薪资发放交易详情》《薪资明细表》《12月工资条及发放明细》《业务提成证明》《证人证言》,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c签宝证据报告》,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e签宝证据报告》《考勤记录》《个税记录》《考勤管理制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一、经双方沟通一致,乙方(申请人)自愿转岗至‘上海R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解除与甲方(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甲方和乙方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30日解除。二、甲方(第一被申请人)及‘上海R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认可,乙方(申请人)在甲方(第一被申请人)的工龄在与‘上海R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后延续计算……”。2021年121日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14 日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第二被申请人辩称因申请人多次迟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就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委认定第二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系违法。非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关系发生转移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故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103.9元。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要求第一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十三薪年终奖1225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第二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庭审中,申请人当庭撤回第四项和第五项仲裁请求,本委予以确认。

本案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上海R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103.9 元;

二、驳回申请人李某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首席仲裁员:袁*

二〇二三年一十九日

书记员:张梦月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