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30日 1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1日,案外人罗X与被申请人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挖掘机、汽车起重机及自卸车,2018年1月25日,双方进行了竣工计价。2022年7月15日,案外人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书》,约定将上述案外人就被申请人设备租赁的应收账款179078元及其应收取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790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转让给申请人。因此,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人资格,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办案过程】
本案我在代理过程中反复与对方公司沟通,通过律师函,以及冻结资产等条件,说服了对方。在调解过程中,对方承认欠款,但对还款时间有异议,我与对方法务沟通不下十次,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对方也如期偿还了款项。本案完美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西安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西仲调字(2022)第****号
申请人:成都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XX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中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特别代理,该公司员工。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成都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1日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2022年9月15日向本会递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22年9月15日受理了上述仲裁条款项下的仲裁争议案。
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任X作为本案仲裁员审理本案。苏XX担任本案仲裁秘书。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备租赁费179078元。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1056.56元(以179078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30日)。
三、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仲裁庭主持下,2022年9月21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申请人中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成都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款项共计179078元、利息20922元,合计200000元。被申请人中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成都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二、若被申请人中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申请人成都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7953元,由被申请人中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由其自履行本协议第一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成都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制作本调解书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任X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仲裁秘书: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