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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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0日 2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1990年张某与生意周转,借案外人张某110万元左右。

张某至今无力偿还欠款。1999年2月至今案涉房屋由上诉人姬某占用。

2004年8月10日,西安市房产一分局与张某签订《公有住房租约合同》,即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街(村)3-3巷(栋)3-1号房屋的承租人为张某张某起诉姬某要求腾退房屋,一审胜诉,二审继续委托我,希望得到我的帮助。

【办案过程】

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表现为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体现了静态的财产归属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民法典》设置占有制度并对其予以立法保护,宗旨在于维持物之现实支配状态,禁止他人擅自以法律禁止方式改变物的支配现状,以保障社会正常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

本案当中,虽然案涉房屋并不是姬某实际租住,但却一直受其支配,已经构成了“侵夺”事实。——而侵夺是指不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本案当中,案涉房屋租金是由姬某实际收取,更加印证了姬某侵占房屋这一事实,使张某脱离实际控制。

本案在二审庭审当中,我方通过与法官反复沟通,释明一审判决正确,希望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最终本案大获全胜。

【相关法律文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民终18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姬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姬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对其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张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并非案涉房屋的实际侵占人,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其为姬风仙之妹,因姬风仙年事已高,其仅帮助姬风仙,并未实际占有案涉房屋,无需承担返还义务。本案双方约定由张某1占有案涉房屋,以此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1去世后,由于继承人姬风仙等未从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中获得张某全部借款金颛、利息,其亦未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姬凤仙属合法占有该房屋。张某辩称,民法典侵占不动产这一事实以满足实际管理控制为要素,姬某依靠张某的涉案房屋赚取租金,已经构成侵占其房屋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姬某返还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金花南路小区3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2、诉讼费由姬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8月10日,西安市房产一分局与张某签订《公有住房租约合同》,约定双方就出租房屋登记表所列公房的租赁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张某每月二十五日前交纳租金,房租按国家政策予以调整,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按日支付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张某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西安市房产局一分局有权收回房屋,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等。《租赁房屋登记表》显示:房屋坐落:金花南路街(村)3-3 巷(栋)3-1号;承租人:张某;房屋结构:砖混;问数:2;使用面积:34.96;月租金:72.9。2016年7月13日,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金花南路社区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金花南路小区3号楼3单元301号户主张某,于1983年原住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392号,因拆迁安置于碑林区金花南路小区3号楼3单元301号单元房一套。张某本人于1990年初经营西安市灞桥区林产品经营部,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本小区3号楼3单元2层的张某1借款10万元左右。后因经营亏损,至使林产品经营部倒闭,所欠张某110万余元至今未还。金花小区3号楼3单元 301号房子由张某1扣押、占居。(张某1已经死亡)以上情况属实。”一审审理中,张某申请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向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开具律师调查令,中请调取涉案位于金花南路街3-3栋3-1号房屋产权信息,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一审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回抗载明:“经查档,该房租赁人为:张某”。庭审中,张某提交(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35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及谈话笔录一份,主张2012年张某曾起诉涉案房屋的占有人施桂芬,施桂芬在该案中向法庭陈述其从姬某处承租涉案房屋并将房租每月800元交给姬某的弟弟。姬某认可其自张某11999年2月去世后实际控制涉案房屋原因张某欠其姐夫张某118万并向一审法院提交借条43张子以佐证,且其以张某名义按月交纳租赁费至今,并持有张某的房屋租赁表及租约合同原件。

一审法院认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张某与西安市房产局一分局签订《公有住房租约合同》后,基于承租涉案房屋而有权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且根据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2022年7月11日查档确认张某仍为该房屋租赁人,姬某未经张某同意自1999年2月起实际控制涉案房屋至今,现张某要求姬某向其返还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姬某关于张某张某1借款未归还的辩论意见,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姬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某腾退并移交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街(村)3-3巷(栋)3-1号房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姬某负担(此款张某已预付,姬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某)。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姬某是否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侵占人,是否应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根据一审法院据调取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提供的姬某在公安局中的谈话笔录中称:“现在这个房子是房管局的房子,我们住着……"、“1995年左右的一天,金花南社区3号楼3单元楼底下有很多人……然后我们就一起在楼上看了一下,当时房门是敞开的,里面乱七八糟,我们就把房子收拾一下住进去了……”民警询问:“这个房子这些年都谁住过?”姬某回答:“我家人在住着。”该笔录均有姬某签字,可知是姬某并未经过张某同意长期居住了案沙房屋,且张某向一审法院提交(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35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及谈话笔录证明2012年张某曾起诉涉案房屋的占有人施桂芬,施桂芬在该案中向法庭陈述其从姬某处承租涉案房屋并将房租每月800元交给姬某的弟弟。姬某在一审审理中亦认可其自张某11999年2月去世后实际控制涉案房屋。本案为占有物返还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适格当事人应是原物的无权占有人,本案经查明实际占有人为姬某,应为适格被告,理应承担返还所占房屋之义务,姬某上诉主张其不是实际侵占人且不应为适格当事人,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由其姐姬凤仙实际占有,其并非实际侵占人,故本院对姬某该上诉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姬某腾退并移交案涉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姬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子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姬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慧芳

审判员 同江龙

审判员 辛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莹

书记员 白茜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