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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笑气非法经营案,有期徒刑8年变3年

发布者:王钰龙 刑事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9日 8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公诉机关指控,自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何某在明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承租的位于广东省博罗县福田镇马田村岭口小组88号等地的出租屋,从英德市西洲气体有限公司销售员徐某浪处采购氧化亚氮(俗称笑气),从广东陆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肖某良采购容量为10毫升的小钢瓶,并雇请工人邓某有、周某冲等人将上述气体分装成小瓶,然后销售给“飞行员”(另案处理),销售金额达1171140元人民币。2021年3月17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抓获何某,随后在博罗县福田镇马田村岭口小组88号缴获40升钢瓶76个(其中74.5个钢瓶罐装有气体)、罐装气体的10毫升小钢瓶200个、空气压缩机2台、永磁压缩机1台、干燥机1台、储气罐1个、添加剂3罐等物品。2021年3月25日,公安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抓获刘某。经鉴定,上述缴获钢瓶内的罐装气体检出氧化亚氮成份,共价值151046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何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刘某、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销售金额达1171140元人民币,缴获的氧化亚氮共价值151046元人民币,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何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上八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王钰龙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何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但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本罪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立案标准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于上述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起诉书中认定刘某、何某非法经营“笑气”的涉案金额为132万余元,本案认定的涉案金额未达200万,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有误。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采纳我方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二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数额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由原建议量刑六年六个月以上八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三年六个月。

办案心得:在相关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留意当地司法机关对涉案罪名的量刑幅度是否出台了指导意见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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