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钰龙 刑事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9日 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2022年8月31日21时,被告人田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J3C89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五路106国道北4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经认定,田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拘役2个月,不适用缓刑。
办案经过:被告人田某诉求争取缓刑,王钰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和检察官沟通,提出撇除醉驾情节之后交通事故认定是否主责以上存疑这一主要观点,主张发生交通事故这一法定从重情节不应作为本案量刑依据。并提出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停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醉驾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后变更量刑建议,同意对被告人田某适用缓刑,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观点,依法认定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不予认定被告人田某有“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本案反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统一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认定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这一做法与危险驾驶罪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存在重复评价的可能,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着重考虑撇除饮酒驾驶的情节后,是否负有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以尽可能帮助委托人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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