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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2P平台借款后被起诉如何应对

发布者:刘会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18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P2P平台借款被起诉如何应对

  (2022)黔0103民初18917号

  原告:蔡某某。

  被告: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某某立即偿还原告蔡某某借款本金28334.07元以及支付逾期违约金3676.44元。(逾期违约金以28334.07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1年9月15 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 日,后续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蔡某某立即支付原告蔡某某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单保函保险费等维权费用2600.53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6 日,被告蔡某某(以下简称被告)通过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运营的汇中网平台与原出借、等共计4人通过数字证书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7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还款时间自2019年10月15 日起2022年9月15 日止,还款方式为每月等 额本息还款2341.75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共偿还23期借款。目前,被告尚欠借款本金 28334.07 元以及支付逾期违约金 3676.44元(逾期违约金以28334.07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1年9月15 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日,后续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蔡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于2022年6月26 日取得前述出借人对被告的全部债权,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诉讼费、保全申请费、律师费、保单保函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诉为谢。

  被告辩称:1.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2.本案原告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先提交仲裁;3.本案最初的债权人是汇中公司;4.本案被告已实际向汇中公司还款53860.25元,已经远超实际收到的49888.49元,被告还款义务已履行完。

  在本院受理的同期同类案件中,原告述称: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除蔡某某与东信永城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原件外,其余证据材料均系源自“汇中财富APP”,现在已经被公安机关通知关停,要求清退,但是公安机关未作出定性。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易模式为:由出借人在“汇中财富APP”上初测,将资金以投资方式放到APP 中汇中公司的账户,若有借款人有资金需要会提交相关材料,投资人可以同意借款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同意,出借人通过其在“汇中财富”的账户转账到借款人账户,属于P2P模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陈述,本案债权人出借案涉资金系通过“汇中财富APP”进行,被告还款亦系归还至汇中公司账户,案外人汇中公司的工商信息中载明经营范围明确: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而“汇中财富”所涉公司已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中,因告蔡某某转让债权基础涉及汇中公司以“汇中财富APP”平台所从事的借还款活动,该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待公安机关侦查后方能明确,在此之前,本案不宜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继续审理,而应先移送刑事侦查,相关民事责任应当根据刑事问题的认定结果再依法处理。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起诉。

  当被P2P借款平台起诉后,律师作如下建议:

  1.关注该平台的合法性,是否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2.实际收到的资金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是否一致。

  3.借款担保人或者债权受让人是否符合集多笔债权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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