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会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16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
经审理查明∶原告xx设计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注册成立。2021年4月,黄XX因xx设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该公司发生争议向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4日分别作出(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1634-2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XX设计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XX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伍仟零陆拾贰元整(¥5,062)"以及(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1634-3号《裁决书》∶"被申请人XX设计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黄XX代扣代缴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的社会保险,双方当事人各自按规定比例承担应缴纳的费用,滞纳金由被申请人承担,补缴社会保险的具体金额以执行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稽核金额为准"",后原告xx设计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书,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分别作出(2021)黔01民特4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XX设计公司的申请"以及(2021)黔01民特4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XX设计公司的申请。"上述民事裁定书已于2021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至此,(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1634-2、1634-3号《裁决书》已生效。(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1634-2号《裁决书》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申请人(黄XX)……离职前平均工资为5,062元。"
另查明,原告xx设计公司提交的《个人年总产值表》向被告黄XX支付工资至2021年5月20日。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系其法定义务。本案中,(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1634-3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图工场图文设计公司须为被告黄XX补缴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社会保险,同时查明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入职,原告主张被告入职时间为2020年10月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原告提交的《个人年总产值表》向被告黄XX支付工资至2021年5月20日,故本院认为被告黄XX与原告xx设计公司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20日,原告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已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应当向被告黄XX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1634-2号《裁决书》查明被告黄XX离职前平均工资为5,062元。
原告xx设计公司应支付给被告黄XX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工资为55,682元(5,062元/月×11个月)。故对于原告诉请不予支付被告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X设计公司与被告黄XX于2021年5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XX设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黄XX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工资55,682元;
三、驳回原告XX设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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