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会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7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容留他人吸毒,不起诉
2021年7月5日犯罪嫌疑人罗XX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两支上头电子烟给杜某,2021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杜某、朱某在贵阳市南明XXXXX二人租住的房屋内,容留龚XX、杨XX、罗XX三人以抽电子烟的方式吸食毒品上头电子烟(合成大麻素)。经对杨XX、龚XX、罗XX的毛发进行毛发鉴定,三人的毛发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几人吸食的毒品上头电子烟系罗军贩卖给杜某的。2021年7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罗XX、龚XX、杨XX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朱某、王某在贵州省贵阳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合成大麻素(上头电子烟)。经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毒品实验室、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杜某、朱某、王某毛发中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最终经过辩护人的向检察院提供辩护意见,鉴于嫌疑人杨XX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坦白情形,并且系初犯偶犯,建议作不起诉处理,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他人吸毒罪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的规定,侵犯社会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为他人吸毒提供了场所。此处的提供场所皆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给别人,也可以是他人要求后被动提供的。此处的场所一般需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于场所享有在特定时间内一定的支配权或控制权。只要在容留他人吸毒期间行为人对于场所是有一定的自由支配权或控制权即可,不要求他对场所的长期绝对控制。二是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与外界要有相对的边界和封闭性,但这里的封闭性同样也不要求绝对的封闭,外人可以适当进入也可认定为具有封闭性。
本案中无疑嫌疑人杨按照法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但是鉴于其自首情节,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而本着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并且对于未成年人更多应以教育为主,作不起诉决定,封存记录,更好体现刑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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