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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成功缓刑

发布者:刘会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12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成功缓刑

一、案件简介

201911月至20204月期间,被告人董XX、周xx合谋,通过使用虚假收件人和收件地址、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等手段,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境的名牌服装、鞋帽等货物,通过国际邮寄渠道以个人自用物品清关的方式,从英国直邮发运走私进境并销售给他人。被告人董XX、周XX二人使用上述手段走私进境并销售给他人的包裹共计50个,包含名牌服装、鞋包等货物共计四百余件。经贵阳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被告人董XX、周XX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20元。

二、、律师观点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罪过。

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走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跨境运输或者携带货物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在概括的故意走私犯罪中,行为人虽然不确定具体的走私对象,但对所走私的整体对象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即都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对象范围;在非概括的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跨境运输或者携带具体物品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果在其走私的对象中发现其他物品的,则违背其意志。因此,如果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其以实际走私的物品定罪处罚并无不妥;但是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其以实际走私的物品定罪处罚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综上,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申报进口的货物而采用虚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案中对于犯罪构成确实无可争议,但针对具体情节尚有辩护空间。

  1. 被告人在案发前,明知可能构成犯罪,遂主动终止了后续行为;
  2. 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供述与案件相关的全部事实,系坦白,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3. 被告人愿意补缴国家税款,走私普通货物最终侵犯的事国家海关法律法规,最终是体现为逃避了应缴纳的税款,故补缴税款有利于消除矛盾;
  4. 在庭审前与法官主动沟通,具备缓刑条件的,先进行社区矫正评估。

最终该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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