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2022 年 3 月至 11 月期间,被告人申某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内发布招募卖血公告信息。被告人陈某等11人分别通过微信聊天,获悉被告人申某在群内发布的招募献血公告。为获取非法利益,上述被告人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或者微信群发布招募有偿献血信息,并将报名献血的他人信息、联系方式及人民币 50 元至 100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押金报名费发送给被告人申某,待他人献血成功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被告人申某处收取人头费。
在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结伙通过微信平台以获取报酬为诱饵招募卖血人员向血站、红十字会或者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刘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