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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医学科技公司与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吕文涛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某医学科技公司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涛,系该公司法务总

                   吴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

 

被告2:王某,男,1971 年 7 月 24 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3:张某才,男,1955 年 11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某医学科技公司诉被告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下简称器械公司)、王某、张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医学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器械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5,626,04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利息计算清单);2.判令被告器械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未付款金额的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  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器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与被告器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签订《体外诊断产品经销协议》,约定由被告器械公司向原告购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 PCR 法),同时约定采购单价、采购量、付款方式等。2021 年 8 月 5 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回款周期为 60 天,且约定未按时回款,被告器械公司应承担 0.05%未付款金额的违约金。2023 年 3 月 31 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器械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6,566,040元。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合法有效,现被告器械公司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其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审理中,原告补充如下事实:原告起诉后在 2023 年 5 月 19 日被告器械公司支付了 82 万元,扣除该部分金额后被告器械公司剩余未付金额为 15,626,040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确认欠付原告上海某医学科技公司货款本金 15,626,040 元,此款被告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应于 2023 年 11 月至 2025 年 3 月期间,每月 15 日前向原告上海某医学科技公司支付 87 万元,余款 836,040 元应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前支付;

二、案件受理费 115,556 元,减半收取计 57,77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2,778 元,由被告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承担,此款被告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应于 2023 年 12 月31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某医学科技公司;

三、若被告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某医学科技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全部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还应向原告上海某医学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

四、若被告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未经原告上海某医学科技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将其对库尔勒XXX医药公司、巴州XX医药公司、新疆XX医疗器械公司的债权对外转让的,则视为被告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违约,被告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需向原告上海某医学科技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且原告上海某医学科技公司有权还就本调解协议第一项货款本金、第二项诉讼费及保全费、第四项违约金的全部剩余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王某、张某才对被告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的上述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吕文涛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985、211重点高校)法学院,硕士学历,师从著名公司法专家傅穹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