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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作者:吕文涛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某,1990年5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文涛,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权某某,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因劳动报酬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其于2019年6月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战略投资总监,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20213月31日申请人离职,被申请人未支付绩效工资、车贴、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约定最晚2021年6月支付,但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均未支付。为此,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020年全年绩效工资62880元;2、2021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31400元;3、2020年第二、三、四季度车贴、2021年第一季度车贴共计24000元;4、2020年剩余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1836.88元。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文书后,未到庭参加庭审,于2022年8月1日向本会提交答辩书、证据,本会作缺席审理

 

被申请人辩称,同意支付申请人2020年全年绩效工资62880元、2021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31400元、2020年剩余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1836.88元;不同意支付2020年第二、三、四季度车贴、2021年第一季度车贴共计24000元,车贴报销需填写费用报销单及准备相关票据至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审核,但被申请人未收到相应报销凭证。

 

本会经查,申请人孙某系外省市户籍来沪从业人员。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旅游咨询,体育赛事活动策划,休闲健身娱乐互动,从事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日工百货的批发、零售等的用人单位

 

又经查,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而向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委于2022年6月15日出具《调解不成通知书》。

 

本会审理中,申请人称其绩效工资10480元/月,另有车贴 2000元/月,按照报销制度填写了车贴报销,并将车贴发票在 2021年3月交给被申请人处原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张,且在离职结算单上明确了剩余车贴金额。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离职结算单》复印件及短信截屏,其中《离职结算单》中姓名为申请人,表单左侧有XX控股”标识、薪资结算交通补贴为 “2000元/月,2021年度一季度合计6000元,具体以报销为准”、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办人手写“张X X”字样、表单下部手写“另有出差业务招待报销总金额5447.86元已交单,待支付车贴2020年2-4季度共18000元已交单,待支付”;短信截图显示对方收件人为“李X”、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向其发送“李X总,我是3月31日离职的,目前算了下,还没有支付的有2020年年度绩效折算金额62880元、2021年度绩效折算金额31440元、绩效共计94320元,还有2020年2至4季度车贴和2021年1季度车贴,每季度6000元,共24000元……,现在马上10月份了,什么时候能支付给我?……”、对方回复“公司现在决定调资金在10月份将离职员工的费用支付完,你再等等”,2022年1月20日申请人向其发送“李X总,我这边未结算的绩效,报销和车贴近12万,春节前能给付了吗?一点都不给,我的生活压力也很大的”。

 

本会认为,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2020年全年绩效工资62880元、2021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31400元、2020年剩余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1836.88元,于法无悖,本会予以确认。

 

至于申请人2020年第二、三、四季度车贴、2021年第一季度车贴共计24000元的请求,申请人提供的《离职结算单》中有被申请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标识和签名、其庭审中所述将相关票据交给相应人员以及其提供的短信截图中的人员均能与《离职结算单》的人员姓名互相印证。现被申请人未到庭,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及合理说明,应承担不利于已的法律责任,故本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的抗辩不予采纳,采纳申请人的主张,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第二、 三 、四季度车贴、2021年第一季度车贴共计24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某2020年全年绩效工资人民币62880元

二、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某2021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人民币31400元;

三、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某2020年第二、三、四季度车贴、2021年第一季度车贴合计人民币24000元;

四、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某2020年剩余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人民币1836.88元。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吕文涛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985、211重点高校)法学院,硕士学历,师从著名公司法专家傅穹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