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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和不利解释原则适用问题

发布者:师小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4日|分类:保险理赔 |1054人看过


案例:某物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建筑物及内外装饰(公共区域)、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物业公司足额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中约定保险标的是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下列财产;1/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让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代管的财产;3、其他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承保期间内,因某业主家中进行空调转换时发生大量漏水,造成其他5户业主家中财产损失。后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其败诉。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标的范围第三项约定的其他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物业公司认为遭受损失的5户业主财产损失属于其他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因此属于保险标的的范围,且如果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物业公司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其承保范围约定保险标的,不负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其他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属对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的误解。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财产一切险而言,物业公司对住户业主家里的财产不具有任何保险利益。并且,本案发生之前,物业公司并不清楚业主家庭财产状况,更为重要的是,住户业主的财产情况始终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状态,因此不宜将承保范围扩张到住户业主家的财产。其次,结合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保险项目以及保险标的的约定,可以确定本案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为财产’,而非“赔偿责任”。显然,业主家庭的财产与物业公司不具备保险利益,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属于财产范围,也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物业公司认为遭受损失的5户业主财产损失属于其他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不属于通常解释的理解,该条款的解释不适用不利解释言责,判决驳回其主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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