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某公司为其不觉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许可证、环境报告书等的违章建筑投保财产保险,发生火灾事故后,导致建筑物损毁,保险人以该建筑物为违章建筑物为由,认为被保险人对上述建筑物无保险利益,拒绝赔偿。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认定,保险人拒绝赔偿理由不符法律规定,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理由如下: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以以货币计算方式计算的,确定的经济利益。《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物权法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物权。就本案分析,地上建筑物所坐落的土地是否取得合法、地上建筑物是否应当予以拆除属于另一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范畴。投保人某公司对于建筑材料具备合法所有权,故应当依法保护。且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