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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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股权纠纷兼并收购改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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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可以投保人带病投保构成合同欺诈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对投保人的欺诈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者:师小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2日|分类:保险理赔 |792人看过

保险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不一致的情形,两者在如何适用的关系上为法条竞合关系。保险人可以选择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保险合同。但要就投保人投保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承担举证责任。但举证责任的要求较为严苛。除非能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患有疾病必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否则如不能证明投保人带病投保时的主观恶意程度,仅应认定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宜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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