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生前将房子赠与孙子,爷爷去世后孙子一直未作出过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但他一直居住在这间房子里,这种情况能否视为接受了遗赠?其他亲属有异议,他还能否顺利继承?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原告祖父金某久(被遗赠人)在见证人见证下,亲自书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案涉房屋份额赠与原告。后金某久因病去世,原告自金某久去世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后原告欲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兖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其仅有遗嘱不行,还需要所有权利相关人共同到场办理;或者由原告起诉,由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然后由原告持生效裁判独自办理。为此,原告找其姑和叔(即本案四被告,均系金某久子女)商量此事,但其中有人持异议,认为原告没有召开家庭会议进行告知,或写书面接受材料去公证处公证以及通过邮寄给法定继承人的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视为原告放弃接受遗赠,案涉房屋应全部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告故诉至法院,诉称遗赠有效,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在涉及不动产的遗赠纠纷中,受遗赠人虽然没有向其他法定继承人作出过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但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至今,且其他法定继承人均知道此情况,这种对房屋占有、使用的行为应视为以实际行动接受了遗赠。济宁市兖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给付四被告应分得份额折价每人166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