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是工程机械产品的生产商,2009、2010年其与重庆建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有《主机经销协议书》,该协议对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经销关系,回购责任以及王建学,王丽君对重庆建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等作了约定,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为重庆建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主机销售过程中采取按揭购机方式方式在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南坪支行贷款的购机客户作出了《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制造商)》,承诺银行有权直接要求原告优先履行回购担保责任。后葛伟功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在重庆建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两台挖掘机,后来因贷款到期未还,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承担了回购义务,代偿了其所欠贷款,后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将重庆建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返还回购款及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是关于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的问题。案例中葛伟功与银行之间存在着借贷的关系,银行是债权人,葛伟功是债务人,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重庆建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学、王丽君为其提供担保,属于连带保
证,是连带保证人。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而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有权向上诉人等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