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彭玉勇及陆元根等人在海泰公司位于海宁市丁桥镇隆新苑工地从事升降机井架安装工作,后因升降机发生坍塌造成彭玉勇受伤及陆元根死亡的事故。本案所涉升降机系海泰公司向华宇公司定作,双方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井架建筑机械定做合同》1份,约定华宇公司为海泰公司制作施工升降机4台,并由华宇公司按标准安装。本案所涉事故中倒塌的升降机即系前述合同中海泰公司向华宇公司定作,华宇公司将其运送至海泰公司位于海宁市丁桥镇隆新苑工地进行安装。后彭玉勇诉致法院,要求华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彭玉勇与华宇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华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华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雇主的认定问题,到底谁是雇主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为此,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雇佣关系的特征:
(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
(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少,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佣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
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可以看出,华宇公司负责为海泰公司安装施工升降机,那么施工升降机安装的整个过程,就都由华宇公司负责,彭玉勇等人在海泰公司工地从事升降机安装工作,从其工作的性质及报酬的领取,结合本案的相关材料完全可以认定其受雇于华宇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华宇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提示我们从事工程机械安装销售的公司在雇佣活动中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雇佣本单位以外的人从事安装维修工作时,应选用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并且为其购买保险,只有这样在风险来临时,才不会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点评律师:付凯,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