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雯颖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苏XX与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雯颖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XX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吴XX立即返还苏XX借款55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2016年12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月3000元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吴XX至2016年12月23日结欠苏XX借款5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签名确认的欠条一份交由苏XX收执,并约定借款月利息为3000元。后吴XX未能按约还款付息。
吴XX未作答辩。
苏XX向本院提供吴XX户籍证明及欠条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吴XX未作答辩,亦未进行举证、质证,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苏XX所提供的欠条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苏XX所提供欠条的证明力可予以确认,并可证实吴XX于2016年12月23日向苏XX出具欠条一份以确认向苏XX借款550000元以及借款月利息为3000元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XX于2016年12月23日向苏XX出具欠条一份以确认向苏XX借款550000元,借款月利息为3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后吴XX未能还款付息,苏XX于2019年6月21日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苏XX与吴XX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吴XX拖欠苏XX借款5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清偿责任。苏XX现请求吴XX支付讼争借款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月3000元计算的利息,该诉求不超过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对其该诉求予以支持。吴XX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吴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XX借款55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月3000元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