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雯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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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与施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雯颖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2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XX与被告施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施XX立即向肖XX支付拖欠的工资4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肖XX于2016年底受雇于施XX,担任技工,制作拉链头,月工资7500元,平时工资借支,剩余部分年底付清。2018年底施XX拖欠肖XX工资52000元,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施XX出具欠条给肖XX,约定2019年2月2日结清全部工资,但施XX在支付肖XX12000元后,再无任何还款的意思表示。肖XX向晋江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委于2019年2月18日出具晋劳仲不深字[2019]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为维护肖XX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施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肖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欠条及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施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肖XX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欠条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明力;肖XX提交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因其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不予确认。肖XX自认施XX已支付12000元,属于对己方不利法律事实的承认,并不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肖XX受雇于施XX,施XX于2019年1月21日确认结欠肖XX劳务工资52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2月2日前,施XX出具一份欠条归肖XX收执。嗣后,施XX支付肖XX12000元,现尚欠肖XX劳务工资40000元。
本院认为,肖XX与施XX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肖XX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双方已就劳务报酬进行结算,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施XX未在承诺的履行期限内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支付剩余尚欠的劳务工资外,还应赔偿肖XX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肖XX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是其自行处分权利,本院照准。
综上所述,肖XX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施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施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肖XX劳务工资4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施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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