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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雯颖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欧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XX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XX立即偿还欧XX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张XX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7年9月22日向欧XX借到现金10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欧XX出具由其亲笔签名确认的借据一份。嗣后,欧XX多次催讨,张XX均未还款。请求判如所请。
张XX未作答辩。
欧XX向本院提交居民身份证、张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据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张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欧XX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其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张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可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借据系原件,借款人处有张XX签名确认,可证明张XX向欧XX借款100000元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张XX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9月22日向欧XX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交由欧XX收执,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亦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后,张XX未还款,欧XX于2019年4月22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欧XX与张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张XX尚欠欧XX借款1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欧XX可随时要求张XX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欧XX起诉催告张XX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张XX经欧XX起诉催告后仍未还款,欧XX请求张XX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欧XX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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