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杨XX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85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马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XX借款16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00元,由马XX负担。因马XX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杨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马XX给付1641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641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362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马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马XX名下的车牌号为苏X×××××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马XX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下落不明的车辆无法处置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