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XX。
法定诉讼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宋XX,福建XX律师。
原告刘X与被告叶XX、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X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X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X承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