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雁成律师
吴雁成律师
福建-厦门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刘X与叶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雁成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XX。
法定诉讼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宋XX,福建XX律师。
原告刘X与被告叶XX、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X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X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X承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吴雁成律师,电话热线:18805926947.吴雁成律师先后办理过各类案件近千起,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220********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