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斌|时间:2023年05月04日|2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自2013年起入职一家公司,但2019年,公司又通过其关联公司与原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公司通知原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首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本案中,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来看,原告实际工作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在与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而最后离职的公司仅与原告建立了一年劳动关系,若以此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话,原告仅能得到很少的补偿金。经律师分析调查,并运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庭审中充分阐释并发表代理意见,人民法院最终在计算补偿金时,讲原告在原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一并计入,为原告争取到了数倍的经济补偿。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劳动者在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保存好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