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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全洲与吕晓琴、高天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梁斌|时间:2019年02月19日|2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502民初2689号

原告:雷全洲,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吕晓琴,女,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天钧,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雷全洲与被告吕晓琴、高天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雷全洲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全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雷全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雷全洲负担。

审 判 员 雷亚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郝亚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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