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系某建筑工地务工人员,于 2024 年 2 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建的成都市锦江区某新建商品房住宅及配套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普工工作。双方签订《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标准为 200 元。
2024 年 4 月 8 日,申请人在该项目 8 号楼地下室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跌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 2024 年 5 月 6 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腰 1 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发性高血压、双肾结石等,医嘱建议休息 3 个月,加强营养及护理,避免负重、弯腰及劳累。
事故发生后,经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捌级。
被申请人主张,其已将案涉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申请人系该自然人招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承担违法分包下的用工主体责任,且已为申请人购买项目工伤保险,仅应承担用人单位应支付部分,并已支付生活费 10000 元、垫付全部医疗费及住院期间护理费。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就工伤待遇协商无果,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代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代理人意见,依法裁决: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 2024 年 8 月 7 日解除;
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35716 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三、案件总结(重点突出)
违法分包不能免除用工主体责任被申请人虽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停工留薪期届满未返岗,劳动关系依法解除申请人受伤后未再返岗工作,被申请人亦未通知返岗,双方无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合意,仲裁委依法认定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届满次日解除。
工伤捌级待遇依法核算,已付款项予以抵扣仲裁委按照双方约定工资标准、法定赔偿基数,依法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对被申请人已支付的 10000 元生活费予以抵扣,最终确定赔付金额。
项目工伤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赔付义务虽购买项目工伤保险,但基金支付范围之外、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被申请人仍应足额支付。
四、律师心得与启示
建筑领域违法分包高发,农民工维权重点在于 “认定劳动关系 + 工伤认定”建筑行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现象普遍,农民工受伤后,发包方常以 “不存在劳动关系” 推诿责任,维权核心在于固定劳动关系证据、依法认定工伤。
签订简易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本案因双方签订《简易劳动合同》,直接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务工人员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留存。
工伤维权流程清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索赔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固定伤残等级,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企业务必规范用工,杜绝违法分包,否则将承担巨额工伤赔偿责任建筑企业违法分包、转包虽可短期降低成本,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依法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巨额赔偿,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