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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俊律师代理的海外劳动争议案件 ,国内派遣海外员工以战乱为由解除合同认定违法解除

发布者:叶俊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易某,男,汉族,1988 年 7 月 21 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

委托代理人:叶俊,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某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后组成独任庭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仲裁请求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2867.9 元;

支付 2024 年 7 月 14 日至 2025 年 6 月 11 日工资 51218.97 元;

支付 2024 年 7 月 9 日至 2025 年 6 月 11 日休息日加班工资 196530.77 元;

支付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11 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63733.67 元;

支付 2024 年 5 月 8 日至 2025 年 6 月 11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62116.66 元。

二、被申请人辩称

因尼日尔项目结束、当地战乱,劳动合同依约终止,不属于违法解除;

仅欠付 2025 年 5 月工资 34715 元,其余工资无依据;

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已安排调休,年休假已休完,外派补贴已包含补偿,不应再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

三、仲裁委审理查明

申请人 2024 年 5 月 8 日入职,签订固定期限 + 项目制劳动合同,岗位为技术服务,先后在国内及尼日尔工作;

工资结构:国内基本工资 + 海外补贴,2025 年 3 月起基本工资调整为 11000 元 / 月,海外补贴 22950 元 / 月;

被申请人以项目结束为由,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并出具离职证明;

申请人社保累计缴费 143 个月;

被申请人认可未支付 2025 年 5 月工资 34715 元。

四、仲裁委裁决理由

关于 2025 年 5 月工资

被申请人未支付,依法应予支付,金额为34715 元。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

被申请人以 “项目结束、尼日尔战乱” 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项目真实结束、合同终止条件已成就,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申请人工资超过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按封顶标准计算,裁决支付赔偿金75454.47 元。

关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被安排加班的事实,不符合加班费举证要求,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申请人 2024 年 5 月 8 日入职,自 2025 年 5 月 8 日起方可享受年休假,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离职,折算后年休假天数不足 1 天,依法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工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五、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5 月工资 34715 元;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75454.47 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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