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勇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9日 8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X,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X,四川XX律师。
被告:侯XX,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案件简介】2019年,侯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罗X借款,罗X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陆续向罗X交付了借款101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侯XX仅归还了10000元,余款至今未归还。原告罗X与被告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XX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现公告期已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判令侯XX归还借款91000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案件分析】罗X与侯XX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侯XX向罗X借款,罗X通过银行转账向侯XX交付了借款101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后,侯XX仅归还了借款10000元,现尚欠借款91000元,罗X要求侯XX归还借款9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现罗X要求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结果】被告侯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X借款本金91000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侯XX负担(此款现已由原告罗X垫付,被告侯XX在归还借款时一并给付给原告罗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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