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勇律师
打造四川具有一定影响品牌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1862818458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锦江区恒*经营部、曹*兵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

发布者:杜勇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015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继续对梁XX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10%产权份额的执行。

【争议焦点】在于曹XX、陈XX是否对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中梁XX所购买的10%的份额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焦点分析】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曹XX、陈XX与候XX、梁XX在一审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经过公证处予以公证,在一审法院查封之前曹XX、陈XX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的梁XX享有案涉房屋10%的份额,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由于候XX、梁XX尚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并非因曹XX、陈XX自身的原因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故曹XX、陈XX对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中梁XX所购买的10%的份额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锦江区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2元,由上诉人锦江区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杜勇律师 已认证
  • 18628184589
  • 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8次 (优于89.9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次 (优于92.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1313分 (优于99.1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0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杜勇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084 昨日访问量:7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