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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恒*经营部、曹*兵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

发布者:叶俊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5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015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继续对梁XX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10%产权份额的执行。

【争议焦点】在于曹XX、陈XX是否对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中梁XX所购买的10%的份额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焦点分析】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曹XX、陈XX与候XX、梁XX在一审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经过公证处予以公证,在一审法院查封之前曹XX、陈XX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的梁XX享有案涉房屋10%的份额,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由于候XX、梁XX尚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并非因曹XX、陈XX自身的原因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故曹XX、陈XX对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中梁XX所购买的10%的份额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锦江区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2元,由上诉人锦江区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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