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玮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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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可以缓刑吗?

发布者:戴玮玮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XX,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租住在本市新站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XX,安徽XX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21日23时05分左右,被告人张XX(准驾车型C1)在其亲戚家喝酒后,从新XX出发,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到嘉山路,再沿嘉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虞乡路交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在现场依法查获。2020年7月22日,经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张XX送检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张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XX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证明、酒驾记录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XX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XX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XX系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件判决: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戴玮玮律师,电话:15385122779(微信号),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入行以来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岳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