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张某与杭州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张某担任A公司的销售运营工作岗位。2019年9月开始A公司拖欠张某的工资, 2020年5月中旬,张某向A公司提出离职并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20年7月仲裁委作出裁决:一、要求A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3050元,二、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张某支付提成工资15700元。
法条连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具体可咨询李盛威律师 186 6822 8280
李盛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