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盛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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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判了

作者:李盛威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5次举报
2021-12-22
基本案情


杨某与孙某于2019年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且按照家乡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孙某给付杨某彩礼10万元,并另行购买价值2万余元的三金首饰一套。此后二人并未举行婚礼,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反而关系日渐疏离、愈演愈烈,直至孙某将杨某诉至法庭,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恋爱期间为小杨所花费的开销共计15万余元,及三金首饰一套。被告小杨及家人却认为,是原告主动提出的分手,按照农村风俗,不应该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


一、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部分彩礼款并无不当。

二、原告在恋爱关系期间送给被告及被告家人的礼品,及原、被告在订婚期间用于消费的相互转账钱款属于赠与,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由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彩礼款10万元及价值2万余元的首饰一套。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网络

李盛威律师于2015年3月开始从事法律行业,曾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过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多家全国前50强物业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众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
浙江众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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