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男子徐某因手头缺钱,故将自己的小汽车质押给当地的一家车行,向车行老板借款30000元。徐某拿到钱后动了“歪脑筋”,准备晚上悄悄回到车行附近的停车场,在车行老板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汽车用备用钥匙开回自己家中。车行老板发现车辆不见后就报警,公安机关根据周边的监控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
律师说法
一般老百姓认为,盗窃罪就是盗取他人财物,盗取自己的物品不是盗窃。本案中,徐某将小汽车质押给车行,车行老板合法享有了该车辆的占有权,徐某未给车行老板同意,私自用备用钥匙将汽车开回,同样属于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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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盛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