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朱某的配偶杨某向潘某借款6万元整,约定于2020年7月前归还。2020年1月,杨某不幸去世。潘某认为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朱某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0年4月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归还潘某借款本金6万元。
法院认为,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6万元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潘某主张6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6万元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借条由杨某一人签字,涉案款项属于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潘某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6万元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存在败诉的风险。
每个案件都有自已的特点,具体可咨询李盛威律师 186 6822 8280
李盛威律师